发布时间: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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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盐办〔2004〕35号
自《关于实施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盐组通[1998]18号)下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不断增强,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请假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有的应书面请假却口头请假,有的甚至不履行请假报告手续私自离深等。为严肃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深办发[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领导干部为现任的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分局局长,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二、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深圳市(包括节假日期间)赴港澳台、出国(境)、离深到国内其他地区,都必须实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凡因私离深外出的,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任何费用和领取任何补助。
三、离深请假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凡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赴港澳能够在当天返深或离深到国内其他地区时间不超过3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深;凡赴港澳台和出国(境)2个工作日以上或离深到国内其他地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深。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深。
四、离深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区委常委、区政协主席向区委书记请假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报告;区政府副区长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报告;区政协副主席向区委书记、区政协主席请假报告;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分局局长向区委书记和分管政法的区委副书记请假报告。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通过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报告;区委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向书记和分管领导请假报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区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区长和分管领导请假报告。
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
区委书记外出不在本市,向主持区委工作的副书记请假报告;区长外出不在本市,向常务副区长请假报告。
五、做好离深请假报告登记备案工作。领导干部口头请假的,要填写《盐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见附件),交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书面请假的,要填写《盐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向上级领导请假报告,并交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市管干部请假,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深圳市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的,还需在《盐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备注”栏中填写离深期间本单位、本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及其联系方式,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六、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的纪律。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区纪委要会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离深不请假报告、未经批准逾期返回的领导干部,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出国(境)逾期不归的领导干部,按照违反有关出国(境)法律、法规处理。
八、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盐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略)